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83号
被告人梁某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山*号。2019年3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里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奇、刘某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0日晚上10时57分许,被告人梁某奇、刘某威与被害人唐某海在中山市**镇某某*号一楼士多店因赌博问题相互挑衅发生争执,被害人唐某海随即持菜刀与被告人刘某威持塑料凳子对峙,唐的菜刀被士多店老板拿走后,双方发生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威将唐某海摔压至地上且持铁架打伤唐某海头部、手臂等部位;被告人梁某奇则持菜刀砍伤唐某海背部等部位后,继续持摩托车U型锁、木棍殴打唐某海头部等部位致其受伤倒地。随后,被告人梁某奇、刘某威驾车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海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山某某*号住宅抓获被告人梁某奇。同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奇、刘某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威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奇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奇、刘某威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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