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0时许,梁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B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三幼路口时,看到公安局执勤民警在检查过往车辆,梁某某并未按交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向东逃避检查,后交警驾车尾随至瓜州县渊泉镇**建材市场南门东侧时才将其拦停。经鉴定,梁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208.56mg/100ml,属于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梁某某到案经过;
(2)被告人梁某某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梁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3)被告人梁某某的前科查询证明、公安交通交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此前梁某某无前科劣迹;
2、证人富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梁某某在驾车送其回家时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梁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56mg/100ml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春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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