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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侯某某、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陇西县南城社,无业,现住陇西县**镇**号。无前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陇西县**镇**村**社,农民,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2011年3月7日因抢劫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陇西县**镇**村**社,农民,现住陇西县**镇**小区。无前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侯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害人李某乙向被告人梁某甲父亲梁某乙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乙无力偿还。2016年4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找到被害人后,为索要其父债务,安排指使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分别用其本人、侯某某、被害人身份证,先后再**宾馆登记住宿,采取晚上看守、白天跟随要账的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其找人还钱。4月7日夜晚,李某乙趁梁某甲等人看守不严在**商务宾馆趁机逃脱。4月9日被告人梁某甲寻找到李某乙后在豪爱宾馆与侯某某、李某甲继续对其进行看管。4月10日李某甲有事离开陇西,被告人梁某甲、侯某某又将李某乙转移到**宾馆登记住宿两日,4月12日李某乙将梁某甲债务全部还清后,才获得人身自由。三被告人中梁某甲、侯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乙人身自由八日,李某甲参与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六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通知书、办案说明、住宿记录等;2.证人金某某、梁某丙、梁某乙、李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侯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三人采用贴身跟随、看管等非法手段限制被害人李某乙人身自由,时间长达8日(其中李某甲参与6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三款,梁某甲系主犯,侯某某、李某甲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侯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侯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换押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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