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5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1********,壮族,初中,滴滴顺风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兰某某系同村老乡,于2020年4月1日共同入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区**村**号**房。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梁某甲、兰某某一同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社区**苑**楼下,梁某甲盗窃被害人梁某丙电动车一辆后,二人分别骑电动车离开。2020年6月15日晚,梁某甲、兰某某一同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苑楼下,梁某甲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电动车,并交由兰某某骑行。兰某某骑车载梁某甲来到位于**社区**号的**车行,并自行在车行店铺内购买电动车车头锁一把。后兰某某骑该辆电动车载梁某甲到**路**号楼下附近。梁某甲盗窃被害人梁某乙电动车一辆,后梁某甲、兰某某分别骑电动车一同离开。
被害人报案后,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东莞市虎门镇**村**门口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归案,后于2020年7月21日,在东莞市虎门镇**村**号**房内将梁某甲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魅族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鸭舌帽1个、米黄色T恤1件;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信息查询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4)调取证据通知书,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制作说明;(5)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梁某丙、张某某、梁某乙电动车合格证、购买发票;(6)被告人兰某某、梁某甲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7)兰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0年6月15日兰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8)未及时送看情况说明;(9)视频研判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丙、梁某乙、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宝价认定【2020】105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深宝价认定【2020】105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深宝价认定【2020】105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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