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2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庄**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得知广州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因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将征拆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所有的位于花都区**街**村**经济合作社土名“水路下竹基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青苗等消息后,被告人梁某甲伙同同案人曾某某,共同出资在上址安装两个变压器以骗取征地补偿款。2017年6月8日,**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同案人曾某某(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7633429元,其中上述两个变压器的补偿款为人民币649250元。同案人曾某某收到拆迁补偿款项后,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2018年4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变压器补偿款的人民币365400元交给被告人梁某甲。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得知**街道办事处因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将征拆被告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区**街**村**经济社**队**庄**巷**号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青苗等消息后,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由被告人梁某甲出资,在上址安装一个变压器以骗取征地补偿款。2017年6月5日,**街道办事处(甲方)与被告人冯某某(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986702元,其中变压器的补偿款为人民币291700元。被告人冯某某收到拆迁补偿款项后,于2017年6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梁某甲转账人民币350000元(其中部分款项为双方之前借款)。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某将上述变压器补偿款全部退还至**街道办事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厂房拆迁补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梁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供述和辩解;6.有关广州北站的新闻报道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冯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代建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联系方式1591316****;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庄**巷**号,联系方式1363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件2袋。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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