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刘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建平,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长宁区**路**号**室,现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1985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甲,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茂良,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结伙程纪刚(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安排食宿、提供筹码、结算赌资等方式吸引许某某、曹某甲、乐某某、周某甲、杨某甲、范某某等十余名内地赌客至澳门**娱乐有限公司”旗下赌厅,利用其账号进行赌博,并将上述赌客的赌资记录在其账户名下,其中大额赌资回境内结算。期间,刘某某、梁某甲出资500万元港币入股成为“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股东(账号933),将其组织的内地赌客会员账户或者赌资记录在其股东账户名下,根据其股东盈利情况,每月参与分红获利。

被告人梁某甲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主动投案,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的到案经过。

2.证人许某某、曹某甲、乐某某、周某甲、杨某甲、范某某、杨某乙、曹某乙、余某某、嵇某某、童某某、刁某某、周某乙、黄某某、邰某某的证言及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证实,上述人员受刘某某、梁某甲之邀去澳门“太阳城”赌博,在澳期间刘、梁二人负责安排住宿、提供筹码、结算赌资等事宜,其中大额赌资回境内结算,刘、梁二人通过码量返水牟利。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父亲范某某随刘某某、梁某甲至澳门“太阳城”赌博,其为父亲同刘某某结算赌资。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中旬在澳门旅游时,母亲梁某甲曾借用其港澳通行证,之后不久,刘某某同其说不用理会“太阳城”赌厅来电。

5.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刘某某、梁某甲曾借用其港澳通行证,后其手机内时常收到澳门赌场短信。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梁某乙处扣押到手机1部。

7.梁某乙手机内短信截图证实,澳门赌场发送的账户信息。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属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助理:钱晶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电话:1350197****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