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4********,汉族,英国伦敦大学硕士(未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幢**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3********,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小区**座**房。因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将本案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因我国境内银行存款、贷款利率高于境外香港银行贷款利率,被告人梁某甲和吴某某通过在境内外成立的多家公司,开具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信用证,实施“转口套利”,赚取境内外银行存款、贷款的利息差。具体操作方式为:被告人梁某甲、吴某某通过向他人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相应贸易背景,利用其控制的境内公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并将虚开的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变造成大额面值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再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或是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业务或定期存款等方式以向银行提供足额担保申请开具相应金额的信用证。在申请开具信用证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吴某某虚构贸易背景,利用其控制的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境内外公司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商业发票及提单等先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开具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过香港星展银行等境外银行进行贴现,赚取国内存款、贷款利息与香港贷款利息的差额。被告人梁某甲、吴某某骗取境内上述三家银行信用证共计151份,信用证金额共计约人民币64亿余元。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1份,信用证金额约人民币2600万余元。
2019年9月11日15时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信用证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吴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丽娜
检察官助理 黄雪怡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小区**座**房,联系电话13928******
3.案卷材料和证据86册
4.视听资料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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