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0月2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1日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共谋采取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梁某甲负责寻找被骗对象,唐某某负责提供作案工具和赌资。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以吃饭为由,邀请李某甲到贵安新区**镇**村**组的家中,同时通知被告人唐某某。当晚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甲用扑克牌打“金花拱”,以藏牌器换牌控制赌局输赢的方式,致李某甲输掉现金人民币1万元,欠债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借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宋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梁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部分诈骗数额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丽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唐某某现羁押在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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