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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等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宅:广东省吴川市******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梁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梁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晚上22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丁和杨某甲(已判刑)在吴川市**镇**市场宵夜档口喝啤酒,期间杨某甲因敬酒之事造成梁某丁与杨某乙(另案处理)发生争吵。梁某丁扬言叫人来收拾杨某乙等人,杨某乙等人听后即对梁某丁说有本事就去喊人过来。至2019年1月28日凌晨零时许,梁某丁带领被告人梁某甲及梁某戊、梁某己等人回到宵夜档口附近,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手持扫把棍,梁某戊手持铁棍,梁某丁一看见杨某乙等人,梁某丁就指着杨某乙,并告诉其带来的梁某甲、梁某戊、梁某己等人,说刚才闹事的就是杨某乙,这时梁某丁冲过去用手击打杨某乙,并用膝盖撞杨某乙的胸口,梁某甲手持扫把棍,梁某戊手持铁棍冲过去殴打杨某乙,接着梁某己也冲过去用拳头和脚对杨某乙实施殴打,瞬间杨某乙被梁某丁等人殴打倒地,杨某乙迅速从地上爬起来和梁某丁等人相互殴打,杨某甲、杨某丙与被告人梁某丙、梁某乙等人也冲过去和梁某丁等人进行厮打,打斗期间,被告人梁某丙用手和脚击打梁某丁等人,被告人梁某乙也随手拿起身边一张塑料椅子砸向对方。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梁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的证言;3.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梁某己、梁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双方共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梁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梁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卷,光碟共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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