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31号
1、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88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成年);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2、被告人梁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883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3、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8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与同事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门前一烧烤吧喝酒,李某乙想约同事郭某某(女)出来,郭某某以已与男朋友出去吃过了为由,表示不过去,李某乙说好。梁某甲遂用李某乙的微信发语音信息给郭某某,强行要求郭某某出来,并威胁说不来就在上班时弄死郭某某。郭某某的男朋友杨某乙(另案处理)看了这个微信后,回复问“你要弄谁”,梁某甲遂三次扬言说“你在哪里,我去找你”,杨某乙回复“在上雪,你想弄我就来”。梁某甲遂纠集了其姐夫被告人陆某某、其弟弟被告人梁某乙、凯某某、老某某、小某甲、小某乙(后四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购物广场门口,杨某乙也叫了住在对门的堂哥杨某甲(另案处理)与女朋友郭某某三人过去。郭某某、杨某乙、杨某甲上前与梁某甲方交谈,梁某甲先动手用右手击打杨某乙的头部,杨某乙还手,引发双方斗殴。梁某甲、陆某某、梁某乙、凯某某、老某某、小某甲、小某乙7人围住杨某乙、杨某甲殴打,杨某乙、杨某甲用手机还手。其中,梁某乙去到旁边便利店拿了一个啤酒瓶击破后欲用于打架,但最后还是放弃了使用啤酒瓶,用拳脚参与打斗。打斗持续约不到一分钟,双方停止打斗后。梁某甲再次殴打杨某乙,杨某乙还手,约20秒后,巡防队员到场。双方停止斗殴,各有损伤。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陆某某、梁某乙、杨某乙、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打架现场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视频检查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陆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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