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4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公寓**房,2015年12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8月20日因吸毒被广西横县公安局百色派出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公寓**房内,容留被告人梁某乙、吸毒人员梁某丙、梁某丁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梁某乙在其所有的桂AM****号小型轿车内,两次容留被告人梁某甲、吸毒人员梁某丙、梁某丁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汽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梁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02年8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 进
检察官助理 全惠民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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