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5月,鹤山市**镇人民政府征用位于**镇**村委**村***(土名)325国道旁的土地,并对征用的土地进行了出让开发,建成了**灯饰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厂房。
2007年左右,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开始在该土地靠近325国道旁的电力线路下霸占地块种植树菠萝等树木,并进行家禽养殖。
2016年**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220KV**站10KV山下线、**线新建工程配电线路经过梁某甲、梁某乙霸占土地所种植的树木区域,需要在区域内清理树木建基杆塔,梁某甲、梁某乙以工程需要清理其种植的树木为由向**供电局**供电所所长温某某强要钱财,否则不给施工队施工。**供电局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被迫于2016年12月30日与梁某乙签订《江门供电局配电线路青苗补偿协议书》,以青苗补偿名义支付给梁某乙人民币(下同)6500元,得以清理梁某甲、梁某乙所种植树木的其中13棵。款项通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转账给梁某乙。
2017年6月、2018年8月,**供电局**供电所因梁某甲、梁某乙在该处种植的树木过高,危机电力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两次向梁某甲发出《电力设施保护区隐患通知书》,要求梁某甲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及时修整,但梁某甲、梁某乙要求支付青苗补偿款90000元才同意修整。供电所工作人员到场修剪,遭到梁某甲、梁某乙的阻扰、威胁,称不给钱就不能修剪。
2019年1月3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温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邓某某、彭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相关书证材料;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杰
2019年10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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