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20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开平市**街道**村**巷**号。2020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美秀、骆小红的见证下分别与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平市**街道**里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梁某丙发生口角争执,之后梁某丙用手推了一下梁某甲,梁某甲随即上前挥拳殴打被害人梁某丙,然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梁某乙在旁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丙。之后双方被家人劝阻后停手。经鉴定,梁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李某甲、梁某丁、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余兰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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