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1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栋**单元**层**。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梁某甲的妻子辛某某与尧某某(男,45岁)产生婚外情。2019年5月21日晚,尧某某联系辛某某要求辛补偿二人来往期间的费用数万元,未果。后尧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甲,将其与辛某某有婚外情一事告知梁某甲。被告人梁某甲闻讯后驾车车前往本市未央区石化大道东风村找到尧某某并发生言语冲突。期间,被告人梁某甲通知其兄梁某乙前来,梁某乙应允,并驾车与陈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前往。后尧某某欲离去,被告人梁某甲阻挡,尧某某遂持砖块击打梁所驾驶车辆右前门把手处,当晚23时许,被告人梁某乙等人赶到案发地点,被告人梁某甲见状持锨把下车殴打尧某某,并持砖块殴打尧的头部、身上等处,被告人梁某乙见状亦上前对尧实施殴打。尧某某的朋友唐某某见状欲上前劝阻,被梁某乙拳击面部后遂从现场离去。随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将尧某某强行带上车辆行至渭河边商讨如何处理婚外恋一事,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就此事询问朋友并接受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尧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唐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梁某甲车辆损失价值380元。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经民警通知后到案。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梁某乙经民警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辨认笔录、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法律观念淡漠,因感情纠葛与他人发生冲突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式五份。
3、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