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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3********,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2011年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某甲向被告人梁某乙提出,做出来的产品(指五指毛桃鸡)颜色不够靓,要往里面加色素。于是,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其河源市江东新区**食品店生产五指香鸡、鸡爪、鸡翅膀浸泡、上色的过程中,添加了柠檬黄色素。经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鉴定,所送检的五指香鸡、鸡爪、鸡翅所含柠檬黄均不合格。

根据进货单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19 年9 月期间,该店一共进货了6924只五指毛桃鸡,通过实体店、微信、淘宝三种渠道销往全国各地,每只五指毛桃鸡销售金额为40元,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6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关于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关于梁某甲、梁某乙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的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受证据清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送货单,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淘宝购买记录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证言;

3.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

4.现场检查笔录、河源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辩解及户籍。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值27.69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在此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对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对梁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手机2部、河源市江东新区**食品的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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