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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41岁,身份证号码441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因在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窜到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楼,由被告人梁某乙负责看风,被告人梁某甲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黑色凤凰牌TD****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64元。

2020年5月30日0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基尾公园对面的怀集云吞店内抓获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甲、梁某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91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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