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6年4月19日被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同年5月1日释放;因犯抢劫罪,2009年8月1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4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漾头镇S305路段总监办驾驶员,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印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二人因债务问题,遂商量以盗窃找钱偿还债务。后二人驾驶牌号为贵A****2的陆风越野车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开车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某某创业园小区附近时,由梁某乙负责驾车接应,梁某甲下车将被害人罗某某在某某创业园小区门口的湘J****1红色凯迪拉克轿车车窗砸坏,盗走四包香烟。
2.2018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二人驾车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6号小区附近,由梁某乙负责驾车接应,梁某甲下车进入花果山6号停车场负二楼233车位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在该车位的粤L****3大众途锐越野车车窗砸坏,盗走2箱茅台酒、1条贵烟(小国酒)。
3.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二人驾车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6号小区附近,由梁某乙负责驾车接应,梁某甲从花果山6号停车场负二楼至负一楼A036车位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车位的湘A****1奔驰GLE400越野车车窗砸坏,盗走车内1100元现金。
4.2018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二人开车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某某创业园小区附近,由梁某乙负责驾车接应,梁某甲通过攀爬入室,进入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某某创业园1栋1单元201室家中进行盗窃,梁某甲使用赵某某家中的菜刀、榔头、夹钳等工具,将赵某某家卧室里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现金23.78万元。
5.2013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具峨岭镇新村路一身缘旁一栋居民楼下,将被害人吕某某停在路边的苏K****2黄色纳智捷越野车车窗砸坏,盗走车内灰色格子西装一件。
上述盗窃所得金额共计23.89万元。其中梁某甲用涉案赃款还给严易萍的5000元已追回,由梁某乙的亲属梁庆德代为归还6200元,上述共计112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3.8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德静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现羁押于贵州省印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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