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桂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桂平市**镇**村**屯**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园**,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巷**号**栋**。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江南*****的路边时,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野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由梁某乙负责望风,梁某甲用一字刀和三角锥捅开电门锁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09元。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发票、销售票、收据、电动车登记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牡丹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一百零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