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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7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2000********,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区**镇**村委**村**队**号。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村委******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巷**号门前路段,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重雅牌摩托车(价值2450元)盗走。

二、2019年12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伙同梁扬自(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社区**区**巷**号门前路段,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铃牌摩托车(价值2451.92元)盗走。

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15日9时许在本市**镇**社区**区**巷**号**房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在本市**镇**社区**区**路**号**房将被告人梁某乙和梁扬自抓获,并缴获上述两辆被盗摩托车。破案后,被盗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414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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