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8月2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2001年1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2月5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4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9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曾因犯聚众哄抢罪,2006年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2019年9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9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8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梁某乙、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2日交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依法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自2010年以来,杨某乙、杨某丙(已判决)先后纠集、招揽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银海区福成镇等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较为固定且超过10人,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杨某乙、杨某丙作为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陈某乙、杨某丁、某某己、庞某某、梁某丙、崔某某、林某某、陈某丙(已判决)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是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直接受杨某乙、杨某丙指挥;陈某乙、杨某丁、陈某丙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多次积极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某某己、庞某某负责犯罪组织的记账及财务工作;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陈某甲及张某甲、姚某甲、叶某某、李某甲、祝某甲、张某乙、吴某乙、肖某甲、陈某乙、蒋某某、杨某戊、蔡某甲、张某丙(均已判决)等多人是一般参加者,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0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期间,杨某乙、杨某丙先后以北海市海城区海运宿舍及三中东里作为据点。长期在上述地点组织成员开设赌场。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统一安排供养成员食住在据点,统一管理非法聚敛财产的收入、支出,安排组织成员分组值班,统一安排组织成员到医院陪护因犯罪组织活动受伤的成员并筹集医疗费,统一处理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成员的事情,有统一约定俗成的纪律。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已达到270余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进行所谓的“谈判”,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特别是该犯罪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运宿舍及三中路人口密集中心区域,长年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赌博行业敛财数额巨大,形成重要影响,对该区域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事前,姚某乙多次“干涉”杨某乙、杨某丙开设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姚某丙小卖部门前的赌摊。2011年1月12日15时许,杨某乙、杨某丙便纠集张某乙、蔡某甲、梁某丙、张某丙、陈某乙、崔某某、林某某以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等人携带枪支、铁棍、木棍等工具来到上述地点。蔡某甲、张某丙分别手持一支猎枪、崔某某手持一根木棍在外围戒备,张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林某某、梁某丙、陈某乙以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及巫某甲(已判刑)等人分别持铁棍、木棍、使用石头等参与殴打姚某乙,致姚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姚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杨某乙一伙赔偿了姚某乙的损失人民币8万元,取得姚某乙谅解。张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2、2014年4月2日2时许,杨某乙、陈某乙、张某甲、梁某丙、陈某丙及被告人梁某甲、吴某甲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云藏路**网吧与该酒吧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彭某某出面调解并请杨某乙、陈某乙、张某甲、梁某丙、陈某丙及被告人梁某甲、吴某甲等人去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大排档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杨某乙与黄某甲发生争执,陈某乙、陈某丙分别持枪威胁,杨某乙则用砖头殴打黄某甲头部。随后,杨某乙一伙离开。不久,杨某乙一伙回到上述**大排档,并与黄某甲叫来的朱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因公安出警处置,双方各自离开。杨某乙为报复朱某某等人,便纠集组织成员在北海市区内寻找朱某某等人。后杨某乙一伙在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某某辛记大排档发现朱某某、夏某某等人。杨某乙便带领陈某乙、张某甲、梁某丙、崔某某、杨某丁、陈某丙及被告人梁某甲、吴某甲等人分别持砍刀、水管等工具来到上述某某辛记大排档,殴打朱某某、夏某某等人,致朱某某、夏某某受伤。杨某乙一伙将朱某某“押回”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沙滩进行掩埋。随后,杨某丙得知此事后来到上述沙滩。林某某及陈某丙向杨某乙、杨某丙求情。经杨某乙、杨某丙同意后,朱某某被放走。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外伤致左肱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夏某某被砍致全身多处刀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3年8月28日凌晨,陈某丁(另案处理)电话告知陈某乙,其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商厦**楼**网络会所因赔钱问题与该网络会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便让陈某乙叫人来帮忙。陈某乙便纠集梁某丙、张某甲、陈某丙及被告人梁某甲一同去到上述网络会所,见到陈某丁、林某某与该网络会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陈某丁砸烂该网络会所电脑,从而引发该网络会所工作人员持铁棍、台球棍追打上述人员,林某某、梁某丙被殴打倒地,致林某某、梁某丙受伤。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梁某甲逃离。后陈某乙便打电话向杨某乙“报告”林某某、梁某丙被打一事,杨某乙遂纠集组织成员来“支援”。陈某乙及陈某丙等人便拿来铁棍。杨某乙来到后,便带领被告人梁某乙、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郑某某、温某某以及“漓泉”、“大头六”(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铁棍,上到该网络会所报复并“营救”林某某、梁某丙。此时,民警已在现场调查。杨某乙不予理会,仍指使陈某丙、郑某某等人打砸该网络会所电脑、游戏机、玻璃门等。其中,游戏机被砸坏四台以上,电脑被砸坏十台以上。之后,**络会所**络会所工作人员,便大脚踹门,从而引发该网络会所工作人员分别手持棍、刀冲出来,并与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温某某、郑某某等人相互打斗,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其中,杨某乙、陈某乙等人受伤。后因增援民警到来,才制止了杨某乙一伙的打砸、打斗。杨某乙一伙便离开上述网络会所。杨某乙一伙的打砸、打斗,造成了上述网络会所的经济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6年7月6日18时许,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乙、叶某某、陈某丙、张某乙及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戊(已故)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路**村大排档吃饭时,适遇曾与杨某乙有过节的莫某某,便商量殴打莫某某。杨某乙让陈某丙从车上拿来两根伸缩棍,叶某某及陈某丙各持一根伸缩棍。后杨某乙用手勒住莫某某的脖子,莫某某挣脱后跑出上述大排档,杨某丙、陈某乙便追打莫某某,最终莫某某成功逃脱。杨某乙、叶某某及被告人梁某甲、陈某丙、张某乙、陈某戊等人,则随意共同殴打与莫某某一起吃饭的陈某己、李某乙等人,致陈某己、李某乙受伤。后杨某乙带领组织成员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2016年9月2日晚上,吴某丙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美丽会订**包厢,为其堂弟吴某乙庆祝生日。被告人梁某甲以及祝某甲、陈某丙等人到场参与。次日3时许,美丽会因相关规定,关停包厢内的音乐。上述包厢的人员对此不满,与美丽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辱骂美丽会工作人员。被告人梁某甲以及祝某乙、陈某丙等人分别用啤酒杯、烟灰缸等工具,打砸上述包厢内的茶几、电视机等物品。祝某甲还踢翻过道的垃圾桶,推倒前台电脑的显示屏。被告人梁某甲以及祝某甲、陈某丙等人后离开现场。经估价,上述包厢内被砸坏的四台三星电视拼接屏共价值27200元。案发后,吴某丙已赔偿该美丽会损失5万元。
(三)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1年1月期间,张某伙同杨某乙组织林某某及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戊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门口,以“抓摊”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梁某甲及林某某负责做数和管钱。2011年1月12日,因姚某乙干涉该赌场经营被打后,该赌场停止经营。
2、2010年至2015年8月期间,杨某乙、杨某丙先后伙同郑某甲、“灰佬毕”、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号**栋前、24栋后的空地上,以“打鸡针”及“抓摊”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杨某乙、杨某丙先后组织陈某乙、某某己、庞某某、梁某丙、崔某某、林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姚某甲、李某甲、祝某甲、杨某戊、陈某丙、温某某、杨某己、张某丙、张某丁、蔡某乙以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甲、吴某甲、陈某甲及陈某戊(已故)等人负责具体赌场事宜。该赌场经营存续期间,虽姚某甲、张某乙、林某某及蔡某乙、陈某戊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赌场依然持续经营至2015年8月。
3、2012年至2014年12月期间,杨某丙先后组织祝某乙、杨某己、张某丙、张某乙、姚某甲、李某甲及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及杨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村委会**村**号正对面的空地上,以“抓摊”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4、事前,“椰子壳”和 “车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街道办事处**花园**网吧对面,以“撑船”形式开设赌场。2015年4月底的一天,杨某丙、杨某丁组织陈某乙、林某某、祝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陈某丙、陈某戊等人,到该赌场进行打砸,强行索取赌场股份。直至2015年7月,杨某丙、杨某丁先后组织庞某某、叶某某、陈某丙及蔡某乙(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戊等人在上述地点,以“撑船”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5、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杨某乙、杨某丙伙同张某组织某某己、林某某及被告人梁某甲、吴某甲、陈某戊等人,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戏台(小卖部)旁的空地上,以“抓摊”形式开设赌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为了招揽更多人员参赌,该赌场聘请他人在赌场附近表演脱衣舞,影响恶劣。
6、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出资先后组织杨某丁、吴某乙、肖某甲、陈某乙、某某己、庞某某、梁某丙、崔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姚某甲、叶某某、祝某甲、张某乙、陈某乙、蒋某某、杨某戊、陈某丙以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甲、陈某甲、温某某、劳某甲、杨某己、梁某丁、陈某戊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路**里**楼**栋前、11栋后的空地上,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吴某乙、肖某甲以及被告人梁某乙为赌场股东。该赌场有分白班、晚班,分别由庞某某、某某己负责管账。杨某乙、杨某丙组织梁某丙、祝某甲、陈某乙、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姚某甲、叶某某及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劳某甲、梁某丁、温某某、杨某己、陈某戊、“捏弟”等人具体在赌场中负责摇骰子、做数以及望风。陈某乙、崔某某、林某某、杨某丁、杨某戊及被告人梁某甲等人负责看场,防止赌场有人闹事。2017年2月14日,公安机关捣毁了上述赌场,在某某己、庞某某处收缴到记载赌场盈利情况的账本3本、在张某甲带领下,从赌场附近一杂物房内处收缴到用于开设赌场的色纸、扑克牌、扒棍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核算,该赌场从开设至案发,共计牟取非法经济利益959310元。
(四)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3年7月12日,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查获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赌场并抓获赌场人员某某己时,遭到杨某丙及被告人吴某甲暴力阻碍执法。其中,被告人吴某甲阻碍民警带离赌场人员某某己,在民警口头、鸣枪警告后仍继续往前冲,殴打民警,后被民警制服并带离现场;杨某丙用手掐正在协助执行公务的协警黄某乙的脖子,并阻碍民警带离赌场人员某某己。后在增援民警的支援下,上述民警安全离开。杨某丙及被告人吴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五)违法事实
1、事前,因欧某某与赖某甲在投资经营北海市海城区**路**楼盘中存在纠纷。双方诉争的标的**大楼在未经法院依法处理之前,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该楼盘4、5层租赁给北海**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使用。为此,杨某乙应欧某某要求,自2013年5月14日至30日期间,多次组织带领杨某丁、陈某乙、林某某、梁某丙、陈某丙以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吴某甲、杨某甲等人阻扰施工,扰乱施工秩序。
2、事前,曾某甲、李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沙滩上挖沙虫,影响了卜某甲管理的螺场,并与卜某甲发生矛盾,并将此事告知杨某丁。2015年5月12日,杨某丁与卜某甲在电话上发生争执,并将此事告知杨某丙,并让杨某丙帮其出头。杨某丙致电卜某甲,并发生争执,双方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坡禾地斗殴。杨某乙、杨某丙带领杨某丁、陈某乙、梁某丙、叶某某、崔某某、陈某丙及被告人梁某乙、吴某甲等人持三支枪到达上述约架地点。杨某丁及被告人陈某丙向对面树林开了一枪后,杨某乙、杨某丙一伙人便离开现场。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7日、9月5日、9月26日、9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杨某甲、梁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梁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一起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梁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犯有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梁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梁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犯有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有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吴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犯有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活动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有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其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甲、吴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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