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蒙某某三人携带扳手、铁剪等工具驾驶一辆粤J5****号五菱面包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及**村鱼塘区鱼塘改造工地。三人用板手、铁剪等工具偷走**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工地的挖掘机、推土机的蓄电池共十八块(价值人民币8684元),得手到后三人将盗得的电池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由三人分占。
同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蒙某某中抓获,并起获粤J5****号五菱之光面包及车内扳手、铁剪等工具一批,扣押了梁某甲持有的手机二台,蒙某某持有的手机一台、梁某乙持有的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等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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