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2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路**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兴县,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于1984年8月2日登记结婚,后双方生育一子梁某丙和一女梁某丁。梁某甲在与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梁某乙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5年生育一女梁某戊。经陈某某报案,梁某甲、梁某乙二人于2020年2月8日15时许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法,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联系电话1375********。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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