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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非法拘禁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组,2017年6月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7年6月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7月27日被大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9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梁某甲因向黄某某索要高利贷(借条上出借人为梁某丙,实际债权人为梁某丁)未果,于当晚23时许,在大荔县**村梁某丁家,伙同梁某乙、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将黄某某拉上车,由梁某甲驾驶该车,梁某乙、杨某某在后排将黄某某夹在中间控制,在此期间,梁某乙对黄某某胸部进行肘击致其受伤,后三人将黄某某带至大荔县**路**宾馆,在房间内梁某甲、梁某乙对黄某某实施殴打,并重新让其签署81000元欠条。次日凌晨四时许,三人将黄某某送回,经鉴定,黄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二、2017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乙与王某某等人在大荔县**KTV唱歌喝酒后,无证驾驶陕B****W小型普通客车,由大荔县**广场行驶至**加油站加油时,被大荔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64.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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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助理:张嘉琪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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