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3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镇**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2001********,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甲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并与被告人邓某某密谋,由被告人邓某某在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网上发布虚假的交易信息,诱骗被害人至脱离二手交易平台监管的聊天工具上,并发送由彭某某制作的仿冒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网的虚假支付链接,致被害人支付的金额实际用于代付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在京东等购物平台购物车内的沃尔玛电子礼品卡。被告人梁某甲和彭某某在获取该电子礼品卡卡号及密码后将卡出售,从中非法获利,并按照约定比例与邓某某分赃。其中,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邓某某及彭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三人共计人民币8 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已退还从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处骗得的赃款。被告人邓某某已,退还从被害人裘某某处骗得的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鱼发布信息、京东客服聊天记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黄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邓某某及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 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光盘、手机数据、服务器数据、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邓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俞凯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5599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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