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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陈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梁某乙”、“金某某”、“梁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丁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春节前,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以舞狮队要到被害人甘某甲的**厂拜年为由,让甘某甲准备好2000元的拜年红包,遭到甘某甲拒绝。后梁某甲便让人拉来一车泥土倒在**厂的出入道路上。2016年2月21日,甘某甲对该堆泥土进行清理时,遭到陈某某的阻拦和语言威胁,阻拦未果后,陈某某电话告知梁某甲。随后,梁某甲指使被告人梁某丁和梁某戊、梁某己、袁某甲(后三人另案处理)赶往现场阻止甘某甲清理泥土,在阻止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梁某己使用刀具,梁某戊及袁某甲使用铁管,梁某丁空手将甘某甲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因对甘某甲有所不满,于是指使陈某甲开小汽车去堵甘某甲**厂的出入道路,后陈某甲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将尾号为44的凌志牌小汽车开去堵在甘某甲**厂的出入道路上。经甘某甲的房东袁某乙从中调解未果后,甘某甲被迫答应梁某甲提出的每个月给300元,过年给500元“利是钱”的要求,梁某甲才让人将小汽车移走。案发时,甘某甲未支付过这部分钱给梁某甲等人。

另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保护费的名义向甘某甲的儿子甘某乙索要1300元,为了**厂能正常经营,甘某乙给了陈某某1300元现金。2017年农历春节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带领十多人的舞狮队到甘某甲的**厂拜年,甘某甲给了梁某甲一个装有500元的红包。

还查明,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梁某丁自动到玉林市公安局仁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丁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丁是共同犯罪。梁某甲和梁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益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丁现均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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