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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陈海滨等九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北检公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户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31983********,汉族,大学文化,企业经营者,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海滨(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8月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撤销该行政拘留。又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丙、某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8月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撤销该行政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8月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撤销该行政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绰号某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己),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丁(绰号某某庚),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某某辛),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海滨、林某甲、邱某甲、林某乙、杨某某、梁某丙、梁某丁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北流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海滨、陈某某、林某甲等人因其所在生产队与甘某某之间存在纠纷,去到**镇政府要求政府处理,因对**镇政府的处理措施不满,便于当日16时许,召集村民几十人去到省道103线北流市**镇**村**组路口路段,组织村民在公路上拦车、拉横幅、堆放木条、石头等障碍物拦截公路,阻止车辆通行,以逼迫政府满足其诉求。被告人梁某甲占有份额的**有限公司与甘某某之间也存有矛盾,被告人梁某甲得知村民拦路后,安排上述公司的人员即被告人梁某丙、梁某丁、杨某某、邱某甲、林某乙等十几人去到拦路现场助威,**路**村民,要求把拦路的事件搞大以逼迫上级政府来人处理,造成道路阻塞,致使大量的车辆无法通过。北流市**镇政府、**派出所以及**镇**村村委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对现场的村民进行劝阻、教育,被告人陈海滨、陈某某、林某甲、杨某某、梁某丁等人不听从劝阻、教育,继续扇动村民阻拦公路,直到当日21时许,北流市公安局组织大批警力到达现场,依法传唤陈海滨、陈某某、林某甲等人,道路才得以疏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丙、姚某某、欧某某等2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杨某某等9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犯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海滨、陈某某、林某甲、梁某丙、杨某某、梁某丁、邱某甲、林某乙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陈海滨、陈某某、林某甲、梁某丙、杨某某、梁某丁、邱某甲、林某乙在参与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海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甲、陈海滨、陈某某、林某甲、梁某丙、杨某某、梁某丁、邱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令军

2019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陈海滨、陈某某、林某甲、梁某丙、杨某某、梁某丁、邱某甲、林某乙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及卷宗扫描光盘二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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