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维稳大队民警,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本院对其作出定罪不捕决定。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1********,汉族,大专文化,盘锦市大洼区**公司,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包庇罪,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日,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辽L****1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锦线12KM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丁某某驾驶的丽驰牌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四轮车内乘员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梁某甲、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梁某甲离开现场,被告人魏某某赶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医院后,担心梁某甲的工作因交通肇事受到影响,就对交警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并在询问笔录中签字,包庇梁某甲企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某甲、魏某某的供述;证人丁某某、梁某乙、杜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证信息;住院病案;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档案材料、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致人死亡且事后离开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永红
检察员:孙 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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