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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黄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多次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了21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梁某甲提供奔驰小汽车,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轮流驾驶小汽车在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并物色行驶中准备变线的车辆。当双方车距拉近时,坐在后座的梁某甲向被害人汽车后部扔出玻璃球制造响声,让被害人误以为发生了两车刮碰事故。当被害人停下车辆协商时,被告人则以赶时间为由诱导被害人不报警、不报保险私了处理,以此诈骗被害人钱财。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在G94珠三角环线高速石角至狮岭路段,诈骗被害人孙某某8000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在珠三角环线高速花都区北兴路段,诈骗被害人梁某乙200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在珠三角环线高速增莞高速与大广高速交界处,诈骗被害人赵某甲2000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在广珠西线高速顺德大良路段,诈骗被害人赵某乙3000元人民币。

5.2019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在莞佛高速罗格出口路段,诈骗被害人周某某4800元人民币。

6.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在广佛江珠高速中山路段,诈骗被害人谭某某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1日,民警在东莞市**镇**巷**号**公寓将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抓获;在东莞市万江区**花园**期**座**房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20410

附:

    1.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3份。

5.扣押的小轿车、手机、POS机、假车牌、玻璃弹珠、镜片、银行卡、存折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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