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6月6日将案件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7时28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闽J3****/沪K****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G15W(常台)高速公路往苏州方向162公里+200米处时,因过度疲劳,与因堵车停放于行驶车道内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浙AU****号轻型厢式货车、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浙DC****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并导致该两车相撞,继而造成浙AU****号轻型厢式货车、浙DC****号轻型厢式货车分别碰撞被害人汪某某驾驶的苏BK****号小型轿车、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鲁Q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间被告人梁某甲驾驶闽J3****/沪K****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又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某某重伤及车辆、货物、路产损坏。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伤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家属141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甲家属赵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死者及家属情况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离婚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格检查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单、死亡记录、CT报告单、临时诊断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过磅说明、收费站出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称重单、过磅码单、行车轨迹记录、手机通话画面复印件、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查询结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值班记录、接警单详情、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据、发票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金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赵某甲、汪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事故照片);
7执法视频、监控视频、抓拍照片(附光盘、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春燕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及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