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梁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02 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粤WB****号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伍某某由新兴县县城沿276省道往六祖镇圩镇方向行驶,途至276省道31KM+700M (即新港城不锈钢厂门前)路段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带致使人车倒地,造成车辆损坏、梁某甲受伤、伍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甲被送院治疗。同年10月30 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梁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驾乘人员均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过错,认定梁某甲承担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3月4日,梁某甲持传唤证到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裕志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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