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9********,汉族,高中肄业,退伍军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3时52分,被告人梁某甲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西峡县城区工业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工业大道与茨梅寺路交叉口路段,与同向前方杜某甲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尾部碰撞,造成被害人杜某乙、滕某某、杜某甲不同程度受伤、杜某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梁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甲、滕某某、杜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梁某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5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及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暴某某、杜某丙、陈某某、牧某某、梁某乙、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滕某某、杜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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