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生于1987年**月**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6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川B0****号小型轿车,沿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政一巷路口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步行过横道的何某某(男,殁年79岁,本案被害人)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5日死亡。经司法鉴定,何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梁某甲主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明伦
检察官助理 :叶 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法律帮助律师资料、社会调查报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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