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中午,梁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巫溪县**乡**村2组方向出发,沿该村村级公路,往该村1组方向行驶。当日12时50分许,梁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该村级公路5km+150m一平直路段处,遇行人被害人罗某某(殁年74岁)在道路上行走,因其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向右侧倒地,车辆倒地之后继续向前滑动的过程中,将罗某某撞倒,造成梁某甲本人受伤、车辆受损和罗某某受伤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鉴定,罗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头胸部致胸腔脏器器官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梁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梁某甲与被害人大多数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大多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法医病理学等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大多数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大多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雪芬
检察官助理:徐 旭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5542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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