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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789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街**号。因吸毒于2010上3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梁某甲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温岭市箬横镇万和园西侧辅道进入机动车道时,碰撞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害王某某,造成两车受损及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甲拨打120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又主动报警,并在新河医院向前来处置交通事故的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甲负事故主责。

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由其家属作为代表与被害人王某某一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给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0元整,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收款凭据、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车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未注意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壹张。

4.调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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