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镇**行政村**堆。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时25分左右,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新港大道新港派出所附近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致所驾轿车与路口中心隔离绿岛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随后,梁某甲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查获,后交警赶至现场并带梁某甲到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梁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梁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3mg/100mL血。
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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