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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76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桂NW****)途经东莞市**镇**路**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0****)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合计损坏价格19095元)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84mg/100mL。事后,梁某甲已赔偿黄某某。梁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063****;保证人梁某乙,联系电话1343360****。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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