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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8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西槎路聚龙大道西19米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抓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13****;保证人梁某乙,联系电话:159204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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