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委会向义。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梁某甲在朋友梁某乙家吃饭时用一次性纸杯饮用一杯半米酒。当晚20时15分许,梁某甲驾驶湘KHQ**轿车从本市**镇**社区开往开成商业广场,途经涟源市人民中路蓝田汽修厂附近公路地段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经娄底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2.79mg/100ml。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梁某甲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 、查获经过 、刑事判决书、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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