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7********,蒙古族,大学本科,兴安盟****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华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科右前旗**街与**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琢

检察官助理:傅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