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4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现住地址:东莞市**镇**花园**阁**座**(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队**区**街88号),职业:**分局**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时56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73.25mg/100ml)驾驶粤S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黄江镇中惠小区往富康花园方向行驶,途经黄江镇富康花园路段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能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梁某甲判处一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联系电话:134********)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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