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3********,拉祜族,大专文化,金融业务人员,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该局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到澜沧县**乡水泥厂张某某家和张某某一起吃饭、饮酒,并于当日23时许回家休息。次日0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接到妻子李某某的电话,得知其岳母于当日在普洱医院做手术需要照料,遂被告人梁某甲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妻子李某某和儿子梁某乙前往普洱;当日11时37分许,行驶至昆孟线K885+500M处时被民警查获,因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梁某甲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当日11时55分许,民警带被告人梁某甲到澜沧县糯扎渡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2管,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梁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21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澜沧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98792****;
2.移送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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