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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乡)。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俊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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