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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0********,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住宜兴市**街道******号。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拘一个月。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梁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11分,被告人梁某甲驾驶苏BG****小型普通客车,沿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土城路口处,因夜间行驶对前方疏于观察,未停车让行人行横道上由西往东步行的行人虞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造成虞某甲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9日死亡。被告人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已预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万元及医药费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户口摘录等书证;

2.证人虞某乙、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宜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6173****。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2册。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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