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街**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广亮,男,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号牌为琼E9****的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酒吧与梁某乙喝酒。19日1时30分许,喝酒结束后,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号牌为琼E9****的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南路宇建城市花园,途经金龙路、国贸路、海秀快速路、国兴大道,当日2时30分许,当车辆行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与五指山南路交叉路口时,追尾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琼A4****的出租车,致车辆受损。陈某某报警后,执勤民警来到现场依法对梁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l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梁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60mg/100ml。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信息单、无犯罪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首部认定的一致;电话: 186089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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