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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汉族,初中,群众,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驾驶QV6T60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郯城县花园乡**处,与他人发生纠纷被郯城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郯城交警大队。2019年8月5日,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100ml,构成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梁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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