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5月22日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冀A*****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衡井线80公里处,因实施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后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经查,被告人梁某甲使用的驾驶证系借本村梁某乙的驾驶证换照片变造而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自述材料、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5.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非法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新月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在本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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