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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号,现住正定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梁某甲在正定新区**村**厂内,私自搭建了228.33平方米彩钢瓦棚,2016年6月30日,梁某甲为获得更多征收补偿款,提供虚假停建证明从而骗取征收补偿款金额43154元。2019年11月13日梁某甲退还违法所得43154元。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正定新区企业征收房屋设施合法性认定意见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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