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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失火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9********,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嘎查**牧铺。因涉嫌失火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到其住户西100米封山林地内靠南侧祖坟处上坟,在坟头处用打火机点燃冥币,被风刮到杂草丛中,火势顺风向坟地东南侧蔓延,梁某甲发现失火后进行扑救, 并喊其弟梁某乙,其弟见势立即联系村长席某某组织人员救火。经鉴定涉案地块过火地块总面积为96.9亩。案发后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托管协议、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谅解书、说明材料;2.证人证言:席某某、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梁某甲的供述;4. 鉴定意见:地类认定、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失火林地面积为96.9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案发后让其弟报案系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拘役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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