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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529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号**室。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因精神司法鉴定暂停计算审查逮捕期限,同年5月11日恢复计算审查逮捕期限,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因琐事和父亲梁某乙发生争吵,后梁某乙报警称被儿子殴打,要求民警到场处置。民警顾某某携辅警候某某、叶某某到场后,梁某甲手持菜刀拒不配合调查,并在辅警候某某取出手机配合民警取证过程中,突然冲向候某某,掐住其颈部并准备挥刀,被在场人员及时按倒制止后夺下菜刀。增援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梁某甲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辅警候某某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辅警叶某某右手挫伤,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甲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证人候某某、叶某某的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案发简要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叶某某、候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

4、鉴定意见: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琼

检察官助理:朱丽娜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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