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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梁某甲与吸毒人员梁某乙福在**镇**市场相遇,由梁某甲提供毒品冰毒,与梁某乙福一起到其家里房间内用自制的水烟筒吸食毒品冰毒后离开。2018年8月2日,梁某乙福通过电话问梁某甲是否还有毒品,梁某甲说还有毒品,之后梁某乙福就开摩托车到梁某甲家里房间内用自制的水烟筒吸食毒品冰毒后离开。2018年8月4日,由梁某乙福提供毒品冰毒,与梁某甲到其家里房间内用自制的水烟筒吸食毒品冰毒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梁某乙福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某某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313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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